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进行实质审查,对拟执业人员掌握鉴定法律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具备鉴定实操能力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可以与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评审、测试。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实质审查、审核、联合评审、测试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附件下载: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