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
(二)出现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四)所在单位不同意其兼职从事鉴定业务的;
(五)死亡或者丧失鉴定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行业规定等发生变化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被注销,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补足之前不得开展执业活动。
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登记的,不得开展执业活动;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转入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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