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文本、注释稿及起草说明,修改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对照稿,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交拟被废止的文件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及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报送所收集的主要意见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范围、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听证、听取专家意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活动的,应当报送开展相关活动的材料;
(五)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及起草单位对意见采纳的情况,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还应当报送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说明;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文本;
(七)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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