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当事人书面申请行政调解确有困难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协助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调解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日期。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制作标准格式的行政调解申请书,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行政调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行政调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调解申请,补正期限不计入调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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