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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法治城市建设基础指标分类标准建议书(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24-12-0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推进法治城市建设量化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深圳市司法局于2024年11月29日在天平大厦21楼会议室举行了《法治城市建设基础指标分类标准建议书(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项

  针对《法治城市建设基础指标分类标准建议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建议书》)有关内容、制定依据和有关背景,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参加人报名及参会情况

  深圳市司法局于2024年10月24日门户网站发布深圳市司法局关于举行《法治城市建设基础指标分类标准建议书(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就听证议题、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方法等事项进行公布和说明,附《建议书》及起草说明。根据听证报名情况,深圳市司法局确定了11名来自不同行业、领域的听证参加人。2024年11月13日发布公告,公布听证参加人员名单;2024年11月21日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等听证会议程及会议材料;2024年11月29日10时,听证会如期在深圳市天平大厦市司法局21楼会议室召开,9名听证参加人到场并发表了听证意见,其中,有两名听证代表因行程冲突未到场。具体参会人员名单为:

  听证主持人:许良耿,市司法局政治部副主任

  书 记 员:吴雪婷,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工作人员

  部门陈述人:吴楚默,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三级主任科员

  听证参加人:廖季飞、李金泽、黄洁贞、闵之伟、郭彦威、张瑜、胡欣汝、陈秋竹、朱彦奇等9人。

  缺    席:李艳青、古伊琪等2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观点

  (一)廖季飞(深圳市大数据研究院):建议在表5法治社会建设基础指标,删除二级分类“调解工作”部分人员保障相关指标,人员保障相关指标应纳入到表6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基础指标,二级分类“法律服务队伍”里面。

  (二)李金泽(深圳市现代法商研究院):1.现有一级、二级指标仍较为宏观,建议细化三四级分类;2.现一级指标中的市政府规章,从主体方面来讲,建议放到法治政府建设中;3.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建议增加法治信息化建设保障具体情况。

  (三)黄洁贞(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建议表4司法体系建设基础指标,在二级分类“法院工作”部分增加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指标。

  (四)闵之伟(深圳市盐田区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建议表4司法体系建设基础指标,在二级分类“法院工作”部分增加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指标,与“检察工作”部分保持一致。

  (五)郭彦威(深圳市企业合规协会):建议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分类,并增加相关指标。

  (六)张瑜(杭州漠坦尼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建议在一级分类“司法体系建设”部分增加“公安刑事司法”的二级分类,分析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复核决定被撤销等情况。

  (七)胡欣汝(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建议二级分类增加“律师工作”这一分类纬度,律师工作涉及内容较多,在司法体系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保障体系建设这些地方都有所体现,可以分析律所规模、队伍情况等指标。

  (八)陈秋竹(深圳法治促进服务中心):1.建议一级分类增加“涉外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涉外法治建设作为深圳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工作,建议补充进来;2.表4二级分类说明提到“市区两级法院”,建议修改为“市中级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补充专门职能法院相关内容。

  (九)朱彦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建议在一级分类“法治专门队伍”部分增加人大、政府等法治专门队伍相关指标。

  三、对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关于意见(一):采纳“建议在表5法治社会建设基础指标,删除二级分类“调解工作”部分人员保障相关指标,人员保障相关指标应纳入到表6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基础指标,二级分类“法律服务队伍”里面。”

  关于意见(二):该建议书目前仅有一级、二级指标,后续会继续细化三四级分类;本套指标体系与“依法治市”的思路有别,侧重居民视角对法治工作的主体感受,不宜将“市政府规章”放至“法治政府”大类下;在充分调研该类指标的现有实施状况及可行性后,再行考虑是否采纳“建议在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一级分类下,增设与法治信息化建设、法治经费保障等相关指标。”

  关于意见(三):采纳“建议表4司法体系建设基础指标,在二级分类“法院工作”部分增加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指标。”

  关于意见(四):采纳“建议表4司法体系建设基础指标,在二级分类“法院工作”部分增加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指标,与“检察工作”部分保持一致。”

  关于意见(五):“企业合规”作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保障的重要指标,列入了法治城市建设分析指标,故在本套基础指标分类标准中不考虑纳入。

  关于意见(六):采纳在一级分类“司法体系建设”部分增加“公安刑事司法”二级分类的建议。

  关于意见(七):二级分类增加“律师工作”这一分类纬度,根据现有数据采集情况,相关数据采集难度较大,无法形成有效分析,可以根据后续数据获取的可能性再行增加。

  关于意见(八):涉外法治工作作为深圳法治工作的特色,将作为分析指标单独列出。本分类标准是对基础指标的分类,故暂不考虑补充。采纳“表4二级分类说明修改为“市中级法院及相关基层法院”。

  关于意见(九):“建议在一级分类“法治专门队伍”部分增加人大、政府等法治专门队伍相关指标。”

  特此通告。

  附件:听证笔录

深圳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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