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局装备财务保障处反馈。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29日
深圳市司法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配置科学性,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22〕5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资〔2023〕42号)和《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深财资〔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司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处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自行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市局备案,如未制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有资产定义】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市局依法直接支配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设备(如信息化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文物和陈列品(标本、模型、文创衍生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厨卫用具、办公用品、装具);特种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四条 【管理任务和目标】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国有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监管市局经营性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管理内容与原则】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监督检查等。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总体职责】 市局国有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装备财务保障处(以下简称“装财处”)是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有两个,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一)局办公室负责除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信息化设备和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实物管理。
(二)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通信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信息化设备和系统、软件类无形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七条 【价值管理部门职责】 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资产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并协助相关处室落实资产管理有关职责;
(二)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会计核算、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资产配置、处置及产权变动等事项提出意见;
(四)定期与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账,按规定程序对资产盘盈、盘亏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资产收入的管理;
(六)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七)向本单位报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总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实物管理部门职责】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资产实物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对资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筹办理资产配置、使用、内部管理变动、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手续;
(三)定期与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对账、清查盘点资产实物;
第九条 【使用部门职责】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单位资产实物使用管理办法;
(二)明确本部门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保管和维护本部门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管理或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及时办理人员变更登记并向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报备;
(四)配合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实物。
第十条 【资产管理员】 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应设置资产价值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价值管理工作;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应设置专门的资产实物管理员;资产使用部门应设置一名资产使用管理员。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配置定义】 资产配置是指市局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按照配置标准和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配置方式】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在配置时应遵循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节约资金的原则。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对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可以申请购置资产并优先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
(三)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四)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五)接受捐赠是指接受社会捐赠资产(含实物、无形资产等)。所接受的捐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并按捐赠约定用途使用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配置标准】 市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配置应当结合本单位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 资产预算编制及购置计划要根据资产存量情况及配置标准合理编报;未列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经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需说明购置原因和必要性。
第十五条 【配置申请】 对于需要配置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
(一)需求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配置申请本人填写《资产配置申请表》(详见附件1),本部门审核后报至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依据资产存量情况对配置方式、配置标准等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统筹办理资产配置手续。
(三)资产价值管理部门根据财务管理和采购管理规定协助开展采购、报销和会计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配置审批权限】 配置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土地、房屋及构建物、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的配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含)的报局办公会审议,200万元以上(不含)的报局党委会审议。其中土地、房屋及构建物等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
(二)除土地、房屋及构建物、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资产配置由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统计汇总后,参照《深圳市司法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三)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经局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资产验收】 对新购置、建设、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司法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项目建设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参与,填写《资产验收表》(详见附件2)。
第十八条 【资产登记】 国有资产验收后,资产使用管理员应及时填写《资产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经资产使用部门、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装财处审核后,由装财处资产价值管理员将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事项】 市局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事项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担保等。
市局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按照“三重一大”管理要求,经局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和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原则】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使用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资产信息变更】 国有资产使用人发生变动或其他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原使用人填写《资产信息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审核后,装财处提出意见,交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审批。
调入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员将移交资产落实到具体位置及相关责任人后,由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及时报装财处备案,装财处在系统上更改。
第二十二条 【资产盘点】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资产盘点工作,核对本单位资产实物与资产管理系统导出资产账信息是否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及时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物业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政府物业】 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是指单位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场地、构筑物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物业出租定义】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市局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将市局控制支配的政府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或出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以下简称“承租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物业出租流程和审批权限】 市局机关物业出租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上报局党委会审议。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拟出租本单位物业的,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经由本单位党委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局党委会审议研究。
第二十六条 【系统备案】 装财处负责物业出租系统备案事项,其中直属单位需向局办公室备案,并及时通知装财处完成系统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执行参照】 市局物业出租管理的具体操作,参照《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处置定义】 资产处置是指市局对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进行转移或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控制支配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市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控制支配的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有偿转让是指单位变更资产控制支配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市局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或已计提完折旧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置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计提完折旧(摊销)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七)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资产;
(八)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
(九)依照政府决策部署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条 【处置原则与权属要求】 资产处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勤俭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资产配置及使用相结合。
市局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市局国有资产处置需经单位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集体决策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审批权限(不含报损资产)如下: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审批:
1.除土地、房屋、车辆(不含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辆,下同)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不含)且采取除损失核销外的方式处置的,其中200万元以下(含)的报局办公会审议,200万元以上(不含)的报局党委会审议;
2.除土地、房屋(不含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核销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低于20万元(不含)的,由局党委会审议。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1.土地、房屋、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的处置,不分金额大小,均应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除土地、房屋、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且采取报废处置方式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不含)且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等处置方式的,经局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除土地、房屋(不含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核销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万元(含)低于2,000万元(不含)的,经局党委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审批:
1.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00万元(含)且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等处置方式的,经局党委会审议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2.除土地、房屋(不含构筑物)、车辆及文物等特殊资产外,市局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核销时,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高于2,000万元(含)的,经局党委会审议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处置手续】 申请部门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5),由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处置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公物仓管理手续、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拍卖公司处置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 采取有偿转让、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的,处置之前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牵头,评估流程包括选定机构、价值测算、出具报告、公示披露、备案核准。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有偿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主体与方式】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和资产价值管理部门要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或专项检查和监督。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价值管理部门均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要切实强化内部监管,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六条 【监督内容】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情况;
(二)资产安全完整和流失查处情况;
(三)资产产权登记及管理情况;
(四)资产预算、计价核算和登记入账管理情况;
(五)资产实物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六)资产盘盈、盘亏、处置情况;
(七)利用资产开展有偿服务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 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十)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十一)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条文解释及实施日期】 本办法由装备财务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司办〔2020〕1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上级单位出台新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适用新规定。
附件:1.资产配置申请表
2.资产验收表
3.资产登记申请表
4.资产信息变更申请表
5.资产处置申请表
6.流程图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