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等3个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6日
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坪办发〔2019〕26号)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立即组织抢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扣押用于违反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权。
(五)依法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加大下泄流量,超出调度运用计划规定流量运行时,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出警示信息或者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7.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8.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0.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1.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2.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8.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9.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33.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东纵路147号旭丰楼B座1113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4622934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坪山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坪办发〔2019〕21号)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物业行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承担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督工作,依法对违反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筑市场和建设行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及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区管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区管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功能性建材的质量和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九)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中违反有关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依法对各有关单位执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依法对违反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对辖区内瓶装燃气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燃气经营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行政法规
1.物业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7.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8.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9.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6.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0.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4.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5.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7.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8.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9.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10.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1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13.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
14.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15.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6.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17.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18.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20.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21.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22.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23.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2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5.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26.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7.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28.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规定
29.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30.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31.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32.深圳市燃气条例
33.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34.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五)规章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1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5.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1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7.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8.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2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5.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2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8.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068号区政府第二办公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4622927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坪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行政法规
1.殡葬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幼儿园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8.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4.深圳市燃气条例
5.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规章
1.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3.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4.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5.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6.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7.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8.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9.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10.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西路7号区政府第二办公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292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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