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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等30个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及委托执法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9-10-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2019〕261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等30个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及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3日

  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水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供水管理和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防汛抗洪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行政法规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4.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6.深圳市排水条例

  7.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五)规章

  1.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2006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2012(咨询)、0755-88212009(投诉)

  深圳市光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全区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宗教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五)规章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

  (二)咨询电话:0755-88211162;投诉电话:0755-88211775

  深圳市光明区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光明区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国家保密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光明区国家保密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在本区发生的泄密事件(案件)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塘明路1号区委区政府办公楼

  (二)咨询电话:0755-88211864;投诉电话:0755-88211483

  深圳市光明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光明区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档案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光明区档案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全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毁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擅自开展档案中介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道630号区委区政府办公楼主楼219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483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违反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实施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全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行政区划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全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行政法规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婚姻登记条例

  5.殡葬管理条例

  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五)规章

  1.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3.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4.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6.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8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699815

  深圳市光明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审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深圳市光明区本级各部门和区属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

  (四)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五)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六)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四)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632

  深圳市光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事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规章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9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715

  深圳市光明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统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证依法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光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对光明区统计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虚报或者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四)行政法规

  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5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698954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全区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全区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区本级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法对全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全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四)规章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5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833

  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处理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负责处理辖区内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开展重点巡查和机动巡查;

  (三)负责上级交办的辖区内重大土地规划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跨街道的执法行动;

  (四)负责处理辖区内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图斑执法监督检查;

  (五)统筹协调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3.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5.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397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12345,0755-23416016

  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光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全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校外午托机构进行检查;

  3.依法对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学前教育机构在学前教育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9.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

  10.依法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1.依法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进行查处;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教师资格条例

  (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4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807(咨询)、0755-88212141(投诉)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主要执法依据

  1.行政法规

  教育督导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4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2157(咨询)、0755-88212141(投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光办发〔2019〕23号)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在光明区域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一)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二)对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三)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四)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五)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六)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七)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八)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九)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十)对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3.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5.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6.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7.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五)规章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5.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6.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7.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8.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835

  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二)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三)依法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行政法规

  法律援助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3.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四)规章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行政服务大厅656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625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单采血浆站及临床用血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及控烟工作;

  (五)依法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放射工作;

  (七)依法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母婴保健工作;

  (九)依法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依法检查计划生育工作;

  (十一)依法对违反卫生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护士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8.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11.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五)规章

  1.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5.处方管理办法

  6.消毒管理办法

  7.血站管理办法

  8.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9.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4楼436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940(咨询)、0755-88211358(投诉)

  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光办发〔2019〕26号)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文体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全区文体旅游市场及其他属于文体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体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全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活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旅行社经营活动以及文物保护等实施检查和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广播电视电影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

  2.依法对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视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新闻出版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市场的监督检查;

  2.依法对违反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5.电影管理条例

  6.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7.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出版管理条例

  9.印刷业管理条例

  10.全民健身条例

  11.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12.旅行社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五)规章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5.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6.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7.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33号公共服务平台6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2144

  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光办发〔2019〕28号)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六)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森林防火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五)规章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7.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9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927

  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区住房和建设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区住房和建设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区住房和建设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违反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违反区管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对违反燃气经营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依法对区住房和建设局消防行政许可分工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备案和区住房和建设局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消防验收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物业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5.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6.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7.深圳市燃气条例

  8.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9.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10.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五)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7.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8.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9.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10.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11.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12.《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1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4.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6.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1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8.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19.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21.深圳市房地产监管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大街401号光明区第三办公区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9427785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光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殡葬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公路条例

  2.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4.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5.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6.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7.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8.深圳市燃气条例

  9.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规章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2.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3.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4.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5.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6.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7.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8.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9.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0.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1-12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12319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22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辖区内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

  (四)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违反防洪防汛及抢险救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三)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5.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6.深圳市排水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4653135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19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依法对全区财政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依法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进行监管;

  (四)依法管理全区会计工作,执行国家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检查监督会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

  (五)依法对全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四)规章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3.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4.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22196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27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深圳市龙岗区本级各部门和区属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二)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

  (三)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

  (四)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五)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六)依法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资料,拒绝或阻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四)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区政府办公楼3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09870

  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29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全区其他违反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四)规章

  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7楼

  (二)咨询电话:0755-28925068,投诉电话:0755-28949789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23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文物和旅游领域及其他属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经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二)依法对娱乐场所、经审批(备案)的营业性演出市场、艺术品市场、旅游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等实施日常检查,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行政法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5.印刷业管理条例

  6.出版管理条例

  7.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电影管理条例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10.旅行社条例

  11.全民健身条例

  1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三)规章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3.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6.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7.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8.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9.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1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11.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2.广东省旅游条例

  3.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五)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路77号海关大厦东座12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48658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21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物业行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房地产及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城市房屋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依法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规范、标准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依法对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依法对违反燃气经营与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8.物业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4.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7.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8.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9.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11.深圳市燃气条例

  12.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五)规章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8.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1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589811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17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全区社会福利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行政区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二)行政法规

  1.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殡葬管理条例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三)规章

  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2.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

  (四)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5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48162

  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区应急管理局机构编制职数框架的通知》(深龙机改组办〔2019〕26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立即组织抢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扣押用于违反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权。

  (五)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依法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加大下泄流量,超出调度运用计划规定流量运行时,未按要求报告或者告知相关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滨海浴场、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出警示信息或者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

  3.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2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6.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0.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31.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5.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36.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龙岗海关大厦东座15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48222,安全隐患投诉电话:12350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14号)的规定,龙岗区教育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龙岗区教育局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与权限

  (一)依法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学校在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校外午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教师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学校不履行法定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查处;

  (六)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2.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规章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3号教育综合大厦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9551962(中小学招生)、0755-89551966(中高考咨询)、0755-89551867(幼儿园招生)、0755-89551913(人事咨询)、0755-89551991、0755-89551993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30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犬类、爱国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幼儿园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2.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5.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深圳市燃气条例

  (五)规章

  1.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2.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4.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5.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西中路2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02110

  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22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辖区内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

  (四)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违反防洪防汛及抢险救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5.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6.深圳市排水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五)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4653135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办发〔2019〕18号)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二)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三)依法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投诉受理等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三)规章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4.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海关大厦东座12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4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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