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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9-10-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司〔2019〕232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19年8月2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鹏办发〔2019〕11号)的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水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建设单位擅自拆除、改动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以及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擅自接受移交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强行承揽或者指定他人承揽相关工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未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污水处理厂未妥善保存检测数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排水设施运营单位不配合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为监测设备、设施提供正常运行的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对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对污水处理厂擅自停产、减产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对市政排水管网覆盖地区的自建排水设施未与市政排水管网接驳,排水单位和个人未将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不符合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建设而未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对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应设置而未设置排水控制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对供水企业擅自向不具备排水条件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供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对排水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对排水单位和个人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对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对排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市政排水设施的,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或者立即报告该区域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处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对在市政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市政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三)对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与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商定相关施工方案,施工期间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或者施工结束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四)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自备水源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二十五)对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六)对排水设施特许经营者未将排水设施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七)对不按照规定将折旧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八)对不按规定使用折旧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九)对其他违反《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4115室

  (二)咨询电话:0755-28333724;投诉电话:0755-2833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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