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民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深圳市民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深圳市民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民政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一)依法对违反救灾救济活动、救灾捐赠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违反行政区划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及退役士兵违反安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深圳市民政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不能委托的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6.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四)规章
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民政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
2.咨询电话:0755-25832818,投诉电话:0755-25832127
(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1.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道1号
2.咨询投诉电话:0755-88211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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