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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7-11-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区文体旅游局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宝机编〔2015〕5号),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负责全区文体旅游市场及其他属于文体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体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在深圳市宝安区内依法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活动、高危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旅行社经营活动以及文物保护等文体旅游市场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广播电视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5.全民健身条例

  6.旅行社条例

  7.出版管理条例

  8.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9.印刷业管理条例

  10.电影管理条例

  1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三)部门规章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广东省法规

  1.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2.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五)深圳市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裕安西路宝安体育馆东区三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75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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