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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7-10-2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关于调整区城管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宝机编〔2017〕22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十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十四) 森林防火条例

  (十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十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十八)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十九)风景名胜区条例

  (二十)殡葬管理条例

  (二十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二十二)幼儿园管理条例

  (二十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四)出版管理条例

  (二十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二十六)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二十八)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三十五)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三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三十八)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三十九)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四十)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四十一)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四十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四十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四十四)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四十五)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四十六)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四十七)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十八)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十九)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五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五十一)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五十二)广东省公路条例

  (五十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五十四)深圳市燃气条例

  (五十五)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五十六)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五十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十八)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十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六十)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六十一)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六十二)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六十三)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六十四)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六十五)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

  (六十六)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六十七)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六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六十九)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七十)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七十一)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七十二)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七十三)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七十四)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七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七十六)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七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七十八)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七十九)《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

  (八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

  (八十一)《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

  (八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深法制〔2009〕159号)

  (八十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

  (八十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新安二路86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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