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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7-06-1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坪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相关编制文件,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在所辖区域内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九)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八)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九)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十)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十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十三)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十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十五)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十六)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二十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二十二)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深汕路333号坪山区人民政府309办公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46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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