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编发〔2016〕82号),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龙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依法对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畜牧业、生猪屠宰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活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违反植物检疫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与动物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 兽药管理条例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8.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9.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10. 植物检疫条例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2.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湖行政服务中心梅龙大道98号2栋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336001
二、深圳市龙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监督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监督执业兽医的执业行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湖行政服务中心梅龙大道98号2栋6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33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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