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龙华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龙华区残疾人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龙华编发〔2016〕85号),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华区民政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依法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2.依法对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进行监督检查;
3.对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优抚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查处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婚姻登记条例
6.殡葬管理条例
7.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8.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9.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10.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11.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336116
二、深圳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在龙华区域内对下列事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4.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9.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10.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8.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1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1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5.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16.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17.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18.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9.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20.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21.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22.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23.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
24.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6.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清龙路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33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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