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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华区、坪山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大浪、民治、观澜税务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7-04-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华区、坪山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大浪、民治、观澜税务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坪山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大浪、民治、观澜税务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龙华 坪山区地税管理机构更名的通知》(深编〔2017〕13号),深圳市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坪山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大浪、民治、观澜税务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龙华区地方税务局

  负责龙华辖区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二)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大浪、民治、观澜税务所

  分别负责龙华区龙华、大浪办事处,民治办事处,观湖、福城、观澜办事处的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等工作。

  (三)坪山区地方税务局

  负责坪山辖区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 龙华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龙华区新区大道1002号海宁广场21至26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3882305

  (二)龙华区地方税务局大浪税务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人民路4201号税务大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704260

  (三)龙华区地方税务局民治税务所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民康路292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9167711

  (四)龙华区地方税务局观澜税务所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碧澜路2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983411

  (五)坪山区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东纵路147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82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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