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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7-03-24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鹏编〔2016〕38号)等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未经登记、载入活动异常永久名录、被撤销登记或者被依法吊销登记证书后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行业协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行业协会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行业协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行业协会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行业协会强制入会或者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加入其他行业协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行业协会通过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向会员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行业协会从事法律、法规及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行业协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对行业协会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或者章程规定,严重侵犯会员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对其他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1207B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333485、0755-28333486、0755-2833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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