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及《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鹏编〔2015〕13号)的规定,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处理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拆除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六)对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工业企业、施工单位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拒报、谎报或者未按时申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指标、规定的方式和时段排放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和监测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对施工单位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后,未向周围单位和居民公示相关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或者接待来访及投诉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对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值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对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限制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对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对未取得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中午或者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对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对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产生噪声、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对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对其他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管委会4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333129、0755-2833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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