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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7-03-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龙岗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办〔2014〕35号),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全区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全区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对全区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四)依法对区本级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财政票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依法对全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依法对全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七)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八)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财政部门监督办法

  (十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2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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