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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7-02-06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定、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污收费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供水管理和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防汛抗洪及抢险救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十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十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十五)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十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八)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九)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二十)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十一)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十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二十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十五)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八)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二十九)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三十)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三十五)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十六)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3楼

  (二)咨询电话:0755-25666648;投诉电话:0755-25666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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