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4号),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各类人民防空违法案件,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长兴北路4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9594318(咨询)、0755-89594618(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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