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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来源: 日期:2017-01-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13日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办公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对罗湖区本级财政预算和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以及全区会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本区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担保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依法对违反会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七)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八)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6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566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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