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及其“三定”方案的批复》(宝机编〔1997〕011号),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在宝安区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在宝安区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农药管理条例
(三)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848020
2. 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六区龙江二巷37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78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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