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办〔2014〕36号),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九)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十一)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根据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和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根据《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十五)根据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招牌)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五)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六)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
(七)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八)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十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十四)幼儿园管理条例
(十五)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十六)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十八)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十九)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二十)森林防火条例
(二十一)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二十二)植物检疫条例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二十六)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二十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八)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九)深圳市燃气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城北路龙西中路2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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