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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6-11-2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各类人民防空违法案件,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三)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5008号204室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3514826,0755-83515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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