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3号),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深圳市龙岗区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四)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五)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2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48010(咨询)、0755-28948006(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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