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深圳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包括:
(一)依法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依法对违反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对违反新化学物质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依法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依法对违反服务行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依法对违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依法对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四)依法实施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十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十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十五)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十六)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七)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十八)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二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十五)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二十七)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8楼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
0755-23911885、0755-23911890(咨询),0755-83594452(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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