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方案的函》(粤机编办〔2001〕251号)、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海洋管理体制调整后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12〕19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渔政总队深圳支队在本市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执法权。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依法查处各类渔业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法查处各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四)依法对渔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禁止船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六)依法强制处置渔港内船舶、设施;
(七)依法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兽药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六)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深圳土地房产交易大厦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356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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