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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6-10-11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深圳市龙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统战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4号),深圳市龙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对龙岗区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宗教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宗教事务条例

  (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8033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8920517(咨询)、0755-2890428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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