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新区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对全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负责查处全区劳动违法行为。(委托期限自2012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
受委托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
咨询投诉电话:8821183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十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十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十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十四)《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十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十六)《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十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十八)《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十九)《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二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二十四)《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
(二十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十六)《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二十七)《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十八)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二十九)《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三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三十一)《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三十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三十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三十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十五)《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