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财政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14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5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财政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一)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依法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宝安区财政局行使的其他财政行政执法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八)深圳市会计条例
(九)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一)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湖滨东路3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788461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广场路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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