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统计局委托光明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深圳市统计局委托光明新区管委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统计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在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统计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对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五)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三)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六)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七)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八)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九)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十)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科技大厦12楼。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道1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
深圳市统计局:0755-88113107、0755-88113108。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0755-8821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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