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民政局委托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
深圳市民政局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市民政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民政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9 月10 日至2016年9月9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新区范围内依法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婚姻管理、收养管理、殡葬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救灾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优抚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社区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民政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翠路1 号
咨询投诉电话:8821156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
(六)《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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