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光明新区范围内行使下列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不含行政强制):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十一)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十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广场路1号光明新区管委会。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82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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