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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水务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5-05-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4个单位行政执法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深圳市水务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决定分别委托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委托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委托期限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委托期限: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期限:2012年 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等4个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均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其负责管辖的河道区域内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3828822

  (二)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清水路23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4583519

  (三)深圳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反供用水、排水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83954873

  (四)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违反供用水、排水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水务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一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821196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六)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九)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二)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十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十九)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二十)深圳市排水条例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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