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水务局委托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等4个单位行政执法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17日
深圳市水务局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执法的规定》,深圳市水务局决定分别委托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委托期限: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委托期限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深圳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委托期限: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期限:2012年 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等4个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均持深圳市人民政府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一)深圳市防洪设施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其负责管辖的河道区域内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资源、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3828822
(二)深圳市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在清林径引水调蓄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清水路23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4583519
(三)深圳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反供用水、排水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83954873
(四)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水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违反供用水、排水及节约用水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水务局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路一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821196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六)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九)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二)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十三)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十九)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二十)深圳市排水条例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