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8月1日
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10〕57号)、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0〕28号)等规定,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宝安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八)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九)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十)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十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十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十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新安二路86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
299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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