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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4-02-1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市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了加强深圳市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决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使部分执法职权。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对下列事项依法进行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三)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五)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车从事载客业务;

  (六)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

  (七)外地出租车空车驶入特区内;外地出租车从事起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收费载客业务;外地出租车不按照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外地出租车在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

  (八)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客营运业务;

  (九)未取得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或未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

  受委托机关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18号

  咨询电话:84464150 投诉电话:8446351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修改)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修改)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五)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六)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修改)

  (七)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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