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龙岗区19家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或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深圳市龙岗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3.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4.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5.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6.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7.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8.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9.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0.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11.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2.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13.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4.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5.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6.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7.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18.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9.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9号),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深圳市龙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深圳市龙岗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深圳市龙岗区农业植物检疫站)在其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深圳市龙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深圳市龙岗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畜牧业、渔业进行监督管理。
(一)依法对违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渔业资源管理(含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水产种苗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违反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违反种畜禽管理、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乳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违反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东座10楼
咨询电话:28949948;投诉电话:28949296
二、深圳市龙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依法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和其他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依法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动物防疫及屠宰、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德政路7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23568
三、深圳市龙岗区农业科技推广中心(深圳市龙岗区水产研究所、深圳市龙岗区农业植物检疫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应施检疫对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检查、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11楼1128室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49682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六)农药管理条例
(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一)兽药管理条例
(十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十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十四)种畜禽管理条例
(十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十七)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十八)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十九)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二十一)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二十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十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十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0号),龙岗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龙岗区教育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执法职责与权限:依法对辖区内违反教育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所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财政拨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挪用教育经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颁布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对学校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3号教育综合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89551991;89551993
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龙岗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街道办事处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对辖区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等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3号教育综合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89551986 89551980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十一)教师资格条例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十三)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十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十六)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2号),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及受其委托的区殡葬管理所在其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及受其委托的区殡葬管理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对违反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优抚安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西座5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48162
二、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依法对辖区内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的殡葬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1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84516316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三)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六)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七)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八)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九)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十一)婚姻登记条例
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3号),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司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龙岗区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深圳市龙岗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负责监督管理深圳市龙岗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指导,依法对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2楼
咨询电话:28948010;投诉电话:2894800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四)法律援助条例
(五)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六)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八)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九)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4号),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监督检查区本级各部门、各街道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区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征收预算收入情况,对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财政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对违法会计行为和违法财务管理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情况,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情况,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建设路7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2219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八)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5号),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全区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查处;对全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负责进行规范和管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17170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七)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九)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十)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十一)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十三)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6号),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龙岗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龙岗区物业管理行业、建筑业标准定额、合同备案、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及建材应用、燃气经营及安全、城建档案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规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招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直接发包与承揽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违反建筑业监理业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民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建筑节能、减排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阻碍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等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质量和推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使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燃气经营与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
咨询和投诉电话:28589811
二、深圳市龙岗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在龙岗区及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具体职权是:依法组织或参加住房保障的执法检查;依法对违反规定骗取住房保障和保障性住房使用过程中的严重违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出售、租赁管理、维修和改造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及住房补贴申请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配建、收购及没收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住房基金产权物业租赁及出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福路25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589935;28589932
三、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档案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依法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当场催交、调查取证,并上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涉及到罚款的行政处罚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路2号建设大厦3层
咨询和投诉电话:28589960
四、深圳市龙岗区工程造价管理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依法组织或参加各类工程的造价计价执法检查;依法对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等违反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工程量清单误差导致招标控制价偏差超过5%的招标人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将相关造价成果文件、建设工程合同等报送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或者备案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有关单位不配合工程变更现场抽查和检查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故意压低或者抬高造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建设单位指使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或者造价执业人员出具或者签署虚假造价成果文件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因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问题引起的投诉和信访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如意路顺景花园综合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589010
五、深圳市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对在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执法。具体职权是:依法组织或参加各类工程的建设施工安全执法检查;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所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涉及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问题的投诉和信访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如意路顺景花园综合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589050
六、深圳市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依法组织或参加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及事故的执法检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施工许可证核发过程进行审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质量和技术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商品住宅逐套检验及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违反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及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过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阻碍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及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中标单位质量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及根据核查结果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依法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进行查处(包括受理、调查、协调、复函、督促整改等);依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前述调查取证结果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及公示,并及时将调查取证材料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理。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质检大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589689
七、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七)物业管理条例
(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九)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十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十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十三)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十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十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十六)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十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十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十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二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二十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二十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十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二十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十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二十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二十八)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十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三十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三十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十七)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十八)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三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四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四十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四十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四十三)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四十四)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四十五)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四十六)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四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十八)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四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十一)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五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十三)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五十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五十五)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五十六)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五十七)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五十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五十九)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六十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六十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六十三)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六十四)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六十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六十六)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六十七)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六十八)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六十九)广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七十)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七十一)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七十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七十三)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七十四)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七十五)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七十六)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七十七)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七十八)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七十九)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八十)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八十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八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八十三)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
(八十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八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八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实施细则
(八十七)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八十八)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八十九)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九十)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九十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九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九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九十四)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九十五)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
(九十六)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九十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九十八)深圳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九十九)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一百)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百零一)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百零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一百零三)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一百零四)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一百零五)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
(一百零六)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一百零七)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一百零八)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百零九)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7号),龙岗区文体旅游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文体旅游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文化市场及其他属于文体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体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在深圳市龙岗区内依法对娱乐市场、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体育产业、旅游景点以及违反文物管理、发掘、经营和保护等行为实施检查和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1201
咨询电话:28948331;投诉电话:28948658
二、深圳市龙岗区广播电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和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非法活动予以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1201
咨询电话:28948331;投诉电话:28948658
三、深圳市龙岗区新闻出版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新闻出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1201
咨询电话:28948331;投诉电话:28948658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三)出版管理条例
(四)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五)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十二)印刷业管理条例
(十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十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十五)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十六)电影管理条例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十八)全民健身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二十)旅行社条例
(二十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国家卫生、医疗机构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8号),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下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违反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职业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社区卫生与母婴保健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采供血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学校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消毒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和谐路66号
咨询电话:89551500;投诉电话:89551193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七)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九)消毒管理办法
(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19号),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受其委托的布吉街道办事处等8家单位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龙岗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检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6楼
咨询电话:28948221;投诉电话:28948229
二、深圳市龙岗区各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的街道办事处,在本街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中心区布吉街道办公大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539215
(二)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园路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9609677
(三)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北路坂田街道第二办
咨询和投诉电话:89608182
(四)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守珍街93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5238525
(五)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路567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698323
(六)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98号龙城街道新办公大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89892061
(七)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2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4812926
(八)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坪地段347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4069789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六)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2〕37号),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审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深圳市龙岗区本级各部门和区属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检查;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区政府办公楼3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09870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五)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1号),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和受其委托的龙口水库管理处等7家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及受其委托的龙口水库管理处等7家单位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和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饮用水源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依法征收排污费,对拒缴、拖欠排污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排水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防洪防汛及抢险救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13070
二、深圳市龙岗区各水库管理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深圳市龙岗区龙口水库管理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红阁社区赛场路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37858
(二)深圳市龙岗区炳坑水库管理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二路南
咨询和投诉电话:89900830
三、深圳市龙岗区各街道水务管理机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除市、区负责管辖的水源保护区、水库、引水工程范围外,在街道管辖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水土保持、防洪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131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5238692
(二)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办大院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68590
(三)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沙园路
咨询和投诉电话:89916864
(四)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
咨询和投诉电话:84814268
(五)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农林水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办
咨询和投诉电话:84094688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十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十七)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十八)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
(十九)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二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二十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二)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二十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十五)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二十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二十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二十八)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二十九)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十)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三十五)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三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2号),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统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依法对全区统计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要求相关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公布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抗拒、阻碍依法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或者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海关大厦东座17楼
咨询电话:28925068;投诉电话:28948179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五)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七)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3号),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在其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龙岗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森林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城北路龙西中路2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02110
二、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灯光环境、风景区、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依法查处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依法查处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和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依法查处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证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及其他应当由教育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或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依法查处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招牌)的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办公地址:龙岗区中心城龙城北路龙西中路2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02110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六)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七)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九)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十)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十二)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十三)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四)深圳市燃气条例
(十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十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二十)幼儿园管理条例
(二十一)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十四)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二十五)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二十六)森林防火条例
(二十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二十九)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三十)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三十一)广东省植物检测实施办法
(三十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三十四)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三十五)森林采伐更新办法
(三十六)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三十七)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三十八)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三十九)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四十)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四十一)广东省公路条例
(四十二)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四十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十四)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四十五)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4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深圳市龙岗区民防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进行报建审核,对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及专用配套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防震减灾事务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在新建工程时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计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按照管理权限,对全区核事故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长兴北路4号
咨询电话:89594318;投诉电话:89594618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六)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八)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九)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5号),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东座15楼
值班电话:28949200;值班手机:13352922022
咨询电话:28949200;投诉电话:2894822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九)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十一)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十二)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十三)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十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队伍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深编〔2009〕113号)、深圳市龙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区街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等事项的通知》(深龙编〔2010〕63号)、《关于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6号),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受其委托的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城、龙岗、坪地8个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在其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受其委托的平湖、布吉、坂田、南湾、横岗、龙城、龙岗、坪地8个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负责辖区内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平西路16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4879730
二、深圳市龙岗区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平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平湖街道平龙东路98号城管大楼
咨询电话:85238906;投诉电话:85238921
(二)布吉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布吉街道布龙路30号执法队大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267555
(三)坂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坂田街道第二办公楼附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89586255
(四)南湾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南湾街道南岭村健民路综合服务大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8704552
(五)横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横岗街道四联路398号办公大楼
咨询电话:28648066;投诉电话:28648333
(六)龙岗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龙岗街道碧新路(龙岗段)2032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84615666
(七)龙城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龙岗区中心城如意路98号A栋
咨询和投诉电话:89916166
(八)坪地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
办公地址:坪地街道富民路112号(街道第二办公楼)
咨询电话:84052655;投诉电话:84097276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七)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九)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十一)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
(十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十三)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十四)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
(十五)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十六)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深编〔2003〕88号),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检查;依法对不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违法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违法转租、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法定标准、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未如实填写(变更)租住人员信息、未依法报送房屋出租信息、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未依法申报承租人和相关居住人员信息及非法中介房屋租赁等违反房屋租赁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如意路135号3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8991669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组织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龙编〔2011〕2号),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本区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抽逃开办资金,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翔大道区政府大楼1432室
咨询和投诉电话:2890971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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