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法制〔2013〕92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变更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深编〔2012〕62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增加以下内容: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管控单位进行查处。主要执法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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