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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宝安区、罗湖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13-09-27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法制〔2012〕81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办对宝安区22家行政执法主体、罗湖区11家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宝安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1.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2.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3.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4.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5.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6.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7.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8.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9.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0.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11.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2.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3.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15.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6.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7.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8.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9.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0.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1.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5号),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广东省渔政总队宝安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宝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畜牧业、渔业、电力事业进行监督管理。

  (一)依法对违反电力管理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对违反渔业资源管理、渔业无线电管理、水产种苗管理、水产养殖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渔船渔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海域使用管理、海岛保护等海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违反植物检疫、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对假冒农业植物品种授权行为和品种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违反种畜禽管理、畜禽养殖、畜禽交易与运输、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违反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海关大楼

  咨询电话:27660700;投诉电话:27660700

  二、广东省渔政总队宝安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宝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宝安检验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渔船、渔港、渔业无线电、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渔业资源管理、渔船渔港管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岛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

  咨询电话:27780739;投诉电话:27660700

  三、深圳市宝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卫生及动物防疫检疫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动物防疫、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湖滨路23号

  咨询电话:27786916;投诉电话:27660700

  四、深圳市宝安区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深圳市宝安区植物检疫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施检疫对象及其繁殖基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受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全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区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种子、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3号

  咨询电话:27782047;投诉电话:27660700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十)农药管理条例

  (十一)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六)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七)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

  (十八)兽药管理条例

  (十九)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二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二十一)种畜禽管理条例

  (二十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十四)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二十五)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六)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

  (二十七)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十八)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二十九)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三十)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十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三十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三十四)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6号),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学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依法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查处;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区宝民一路1号

  咨询电话:27789805;投诉电话:27785240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宝安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区宝民一路1号

  咨询电话:27781115;投诉电话:27750412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九)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十)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十二)教师资格条例

  (十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国家、省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8号)、《关于区殡葬管理所重新“三定”规定的通知》(宝机编〔2001〕004号),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及受其委托的深圳市宝安区殡葬管理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对违反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收养登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优抚安置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6736、29996137

  二、深圳市宝安区殡葬管理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依法对本辖区内殡葬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4区龙井二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2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3696、27786948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五)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六)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八)殡葬管理条例

  (九)婚姻登记条例

  (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十一)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9号),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依法对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或移送律师协会处理,依法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深圳市宝安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违反公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负责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指导,依法对街道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监督管理深圳市宝安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对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76号

  咨询电话:27870864;投诉电话:27876328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六)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七)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十)法律援助条例

  (十一)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十二)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0号),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以及会计事务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财政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和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上缴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担保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会计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湖滨路31号

  咨询电话:27788461;投诉电话:2775232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五)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1号),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及受其委托执法的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等六个单位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监督检查全区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方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对全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

  咨询电话:29990000;投诉电话:29990000

  二、深圳市宝安区各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方面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违反上述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9区宝民一路202-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812854

  (二)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10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96404

  (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303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395912

  (四)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沙路488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296011

  (五)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朝阳东路侧文化广场对面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16729

  (六)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石东路

  咨询和投诉电话:27610966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七)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八)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九)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十二)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十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十四)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十五)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2号),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在深圳市宝安区计划立项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各责任主体的从业资格及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房屋修缮、改造和安全使用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监督管理;对各有关单位执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燃气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80126

  二、深圳市宝安区施工安全监督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对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安全监理工作;参与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一般性工伤事故(重伤8人以下)的调查取证;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投诉;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81967

  三、深圳市宝安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对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质量监督人员,并告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或活动;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的使用和质量;协助监督检查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在工程中的强制使用情况;负责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6125

  四、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对深圳市宝安区工程造价及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对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执业人员的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勾结,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处罚;对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处罚;对招标投标中标工程造价进行后续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问题的投诉。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16区新安二路84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8627

  五、深圳市宝安区建设档案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12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对在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备案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受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档案投诉;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局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9区广场大厦16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9094

  六、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九)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十)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十一)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十二)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十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十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十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十八)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十九)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二十)深圳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二十一)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3号),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文体旅游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文体旅游及其他属于文体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体旅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在深圳市宝安区内依法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体育产业、旅游景点以及违反文物管理、发掘、经营和保护等行为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裕安西路宝安体育馆3楼

  咨询电话:27869985;投诉电话:27755555

  二、深圳市宝安区广播电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非法活动予以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裕安西路宝安体育馆3楼

  咨询电话:27869985;投诉电话:27755555

  三、深圳市宝安区新闻出版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新闻出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裕安西路宝安体育馆3楼

  咨询电话:27869985;投诉电话:27755555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三)出版管理条例

  (四)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五)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十二)印刷业管理条例

  (十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十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十五)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十六)电影管理条例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十八)全民健身条例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二十)旅行社条例

  (二十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4号),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卫生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对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医疗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依法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其他违反卫生、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龙井二路116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5994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六)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护士条例

  (八)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九)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十一)消毒管理办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十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十四)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5号),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受其委托的新安街道办事处等6家单位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检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以及违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5楼

  咨询电话:29996797;投诉电话:29996984

  二、深圳市宝安区各街道办事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在本街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9区宝民一路

  咨询电话:23496002;投诉电话:29371206

  (二)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民二路108号

  咨询电话:27932016;投诉电话:29636166

  (三)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303号

  咨询电话:27380113;投诉电话:27384028

  (四)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沙路488号

  咨询电话:27729540;投诉电话:27210783

  (五)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朝阳东路

  咨询电话:27221583;投诉电话:29094130、27719791

  (六)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腾路口文体艺术中心博物馆3楼

  咨询电话:29732699;投诉电话:27760058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6号),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审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本级各部门和区属街道办事处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进行检查;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进行检查;依法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依法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依法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资料、拒绝或阻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3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8943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五)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7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和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定、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污收费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供水管理和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防汛抗洪及抢险救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8区新安二路96号

  咨询电话:27875372;投诉电话:12369、27756420

  二、深圳市宝安区各街道水务管理机构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名义,在各街道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污染防治、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水务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六路与兴华西路交汇处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57782

  (二)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水务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立新路立新水库大坝旁

  咨询和投诉电话:27304403

  (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水务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新路计生中心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28534

  (四)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水务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河滨北路46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7717700

  (五)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务管理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石东路417号供水大厦6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7601334

  三、深圳市宝安区长流陂水库管理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名义,在长流陂水库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长流陂水库

  咨询和投诉电话:27229651

  四、深圳市宝安区罗田水库管理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名义,在罗田水库管理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防洪等方面管理规定的有关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水库

  咨询和投诉电话:27590992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十五)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十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十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二十)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二十一)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二十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十三)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五)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二十八)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二十九)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三十)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十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三十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十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三十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十九)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四十)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8号),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统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依法对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3楼

  咨询电话:29996535;投诉电话:2999653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五)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七)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委托执法公告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29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市现行法规中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公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17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查处职责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10〕96号)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受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委托的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宝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的执法组织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森林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新安二路86号

  咨询电话:12319;投诉电话:12319

  二、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执法事项包括:依法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依法对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标牌)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6区新安二路86号

  咨询电话:12319;投诉电话:12319

  三、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宝安派出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11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的名义,在宝安辖区内依法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森林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二区湖滨路19号

  咨询电话:27785327;投诉电话:27876110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五)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六)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九)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十)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十四)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十五)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十六)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十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十八)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二十五)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二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十九)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十)深圳市燃气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三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十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四)出版管理条例

  (三十五)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三十六)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十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四十二)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四十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十四)殡葬管理条例

  (四十五)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四十六)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五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五十一)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五十二)幼儿园管理条例

  (五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五十四)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五十五)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五十六)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十八)广东省公路条例

  (五十九)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六十三)森林防火条例

  (六十四)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六十五)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31号),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82号

  咨询电话:27591996;投诉电话:2775422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五)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八)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06〕59号),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物业行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物业管理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交和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57号

  咨询电话:27782646、29992808;投诉电话:2778998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五)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宝安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8号),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档案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档案监督管理,组织档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依法对收集、移交、保管、利用、公布、销毁、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档案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以及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依法查处因未尽妥善保存档案义务致使档案毁损和丢失的责任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四区龙井二路91号档案大楼

  咨询电话:27753796;投诉电话:2775670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广东省档案条例

  (四)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深圳市宝安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8号),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保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在本区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查处;依法对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进行处理;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保密技术监督检查;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泄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审批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国家统一考试试卷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经管国家秘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

  咨询电话:29996190、29996404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七)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八)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九)广东省高等院校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保密室保密管理规定

  (十)广东省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深圳市宝安区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11号),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族、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民族、宗教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7楼

  咨询电话:29998335;投诉电话:2999833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二)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三)宗教事务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组织部(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9号),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深圳市宝安区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抽逃开办资金,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7楼704室

  咨询和投诉电话:29996382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出租屋综合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的通知》(宝机编〔2003〕121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租赁管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深府〔2005〕59号),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检查,对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违法出租禁止出租的房屋、非法转租、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依法报送房屋出租信息及非法中介房屋租赁等违反房屋租赁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0区建安新村18栋2楼

  咨询电话:27832219;投诉电话:2780060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深圳市宝安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宝机编〔2011〕30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进行报建审核,对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及专用配套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委区政府办公大楼2楼

  咨询投诉电话:29996051、29996695;传真:27759841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五)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六)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各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本

  1.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2.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3.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4.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5.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6.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7.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8.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9.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0.深圳市罗湖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11.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罗湖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森林保护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5666555

  二、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罗湖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执法事项包括:依法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设置非交通设施(含建筑物和构筑物)、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设立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依法对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含标语、标牌)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4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5666555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三)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五)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六)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九)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十)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十一)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十四)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十五)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十六)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十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十八)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

  (二十)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十一)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二十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

  (二十五)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二十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七)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十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二十九)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三十)深圳市燃气条例

  (三十一)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三十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三十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十四)出版管理条例

  (三十五)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三十六)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十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十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四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四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四十二)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四十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十四)殡葬管理条例

  (四十五)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四十六)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四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四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五十)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五十一)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

  (五十二)幼儿园管理条例

  (五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五十四)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五十五)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五十六)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五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五十八)广东省公路条例

  (五十九)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六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六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六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六十三)森林防火条例

  (六十四)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六十五)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罗湖区人民政府信访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组织、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进行报建审核,对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及专用配套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2楼

  咨询电话:25666449;投诉电话:25666449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五)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六)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区广播电视局、区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深圳市罗湖区广播电视局、深圳市罗湖区新闻出版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深圳市罗湖区广播电视局、深圳市罗湖区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文化体育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及其他属于文化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文化体育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在深圳市罗湖区内依法对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体育产业以及违反文物管理、发掘、经营和保护等行为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5楼

  咨询电话:25666396;投诉电话:25520546

  二、深圳市罗湖区广播电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广播电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广播电视采编、制作、播放、传播、接收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非法活动予以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楼15楼

  咨询电话:25666396;投诉电话:25520546

  三、深圳市罗湖区新闻出版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新闻出版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出版物(包括报刊、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楼15楼

  咨询电话:25666396;投诉电话:25520546

  四、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三)出版管理条例

  (四)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五)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六)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八)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九)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十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十二)印刷业管理条例

  (十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十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十五)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十六)电影管理条例

  (十七)全民健身条例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在罗湖区计划立项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以及其他结构性、功能性建材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监督管理;对各有关单位执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保障性住房的筹建、租售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辖区燃气行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查处燃气行业安全隐患,制止、处罚违反燃气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住宅及建设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5楼

  咨询电话:25666046、25666058、25666047;投诉电话:25666030

  二、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执法职责和权限: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授权,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对应进一步予以处罚的案件移送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罚。

  另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的委托(委托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对在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

  工程质量方面:对施工许可证颁发前是否存在违规提前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提前施工行为进行取证,移送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处罚;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有关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或活动;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质量;调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加各类执法检查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其他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施工安全方面:对在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建建设工程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监督检查安全监理工作;监督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保障体系;依法对其他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移送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48号爱国大厦6楼

  咨询电话:25401442、25545130;投诉电话:25420273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十)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十一)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十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十四)深圳市燃气条例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十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十七)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十九)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综合监督管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依法参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对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2000号5楼东侧

  投诉电话:12350;咨询电话:25666029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五)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八)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九)深圳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在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定、服务行业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污收费管理规定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供水管理和排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水务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防汛抗洪及抢险救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3楼

  咨询电话:25666648;投诉电话:2566609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十四)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十五)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十七)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十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十九)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二十)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二十一)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二十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二十三)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

  (二十四)广东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五)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二十七)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二十八)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二十九)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三十)深圳市排水条例

  (三十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三十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三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三十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十五)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三十六)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三十七)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三十八)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三十九)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四十)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四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自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教育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全区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学校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招生和国家教育考试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以及非法招生、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办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撤销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的教师资格(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资格;依法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咨询电话:25666343;投诉电话:25666342

  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全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对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0楼

  咨询电话:25666343;投诉电话:25666342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九)教师资格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

  (十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

  (十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区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人才招聘、应聘、租赁、转让、人才中介服务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我区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员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对劳动力市场和依法成立的各类劳动就业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查处违法职业介绍行为;对依法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其他各种劳动与人才管理的违法行为。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

  咨询和投诉电话:25438399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五)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六)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八)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九)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十)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十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十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十四)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十七)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十八)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组织部(深圳市罗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本区事业单位遵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抽逃开办资金,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以及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207室

  咨询和投诉电话:2566625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罗湖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统计局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统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对辖区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统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统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2楼

  咨询电话:25666304;投诉电话:25666967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五)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六)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七)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

  (八)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卫生、医疗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党政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罗办〔2011〕9号)有关《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依法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对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消毒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医疗机构,依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反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依法对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医疗机构放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计划生育检查;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其他违反卫生、人口与计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3楼

  咨询和投诉电话:25666785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九)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十)护士条例

  (十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十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十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十四)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六)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十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十八)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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