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法制[2006]79 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6号令),我办对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委托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中心所实施执法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附: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委托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深编[2003]88号),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因执法工作需要,现委托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中心所行使部分执法职权。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中心所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中心所受委托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中心所
执法职责和权限:受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委托(委托期限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0日止),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检查;依法对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变相出租房屋、非法转租、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如实填写或及时变更租住人员信息及非法房屋中介等违反房屋租赁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路与北环大道交汇处武警大厦15F
咨询和投诉电话:82892136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三)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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