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5月21日
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辖区内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排水管理、供水管理等行为进行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6.城市供水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3.深圳市排水条例
4.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五)规章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4.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
5.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18区新安二路96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870143;0755-2787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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