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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0-11-1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26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及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宝办发〔2019〕4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等规定,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幼儿园管理条例

  8.殡葬管理条例

  9.植物检疫条例

  10.森林防火条例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5.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

  6.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

  7.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8.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9.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10.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3.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5.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6.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7.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8.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9.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10.深圳市燃气条例

  11.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1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五)规章

  1.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5.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6.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7.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8.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9.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10.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11.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

  12.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13.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86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870610

  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宝安区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决定委托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委托(委托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由其负责监督的区管在建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依法对委托执法范围内的区管在建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检查、执法检查,质量安全和事故调查处理、取证。

  (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水务工程建设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方面管理规定有关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水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水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案源登记、调查取证。

  (四)有关执法文书送达、整改复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事项。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规章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5.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6.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8.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9.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870184

  (二)深圳市宝安区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96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2794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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