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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1-02-20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1月21日

  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执法公告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决定将部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权、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权委托给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使(行政强制除外),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受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委托期限为2020年10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对在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包括行政强制):

  (一)依法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检查。按规定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对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金5万元及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

  1.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

  2.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3.深圳市燃气条例

  4.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5.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五)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3.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5.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深圳市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1.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西路5068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9932190

  (二)深圳市坪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1.办公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锦绣西路5068号

  2.咨询和投诉电话:0755-8453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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