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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2023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信息申报专项监督有关情况的通告

来源: 日期:2024-01-29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我署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专项监督工作的公告》,并选定呼煦晖等22名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作为本次专项监督对象。截至目前,我署已经通过书面问询、申报信息核查、面谈、现场走访、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等方式,完成对22名债务人在监督周期内履行信息申报义务的核查监督工作,并形成22份书面监督意见发送对应的债务人及管理人。现就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监督周期

  2022年10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二、监督对象

  本次专项监督对象共22名,具体如下:

  1.呼煦晖; 案号:(2021)粤03破417号(个11);

  2.李景芳; 案号:(2021)粤03破684号(个21);

  3.杨   宇; 案号:(2022)粤03破139号(个2);

  4.黄文强; 案号:(2022)粤03破196号(个8);

  5.李彦瑾; 案号:(2022)粤03破244号(个13);

  6.韩   雷; 案号:(2022)粤03破379号(个21);

  7.程伟豪; 案号:(2022)粤03破426号(个32);

  8.陈丽容; 案号:(2022)粤03破427号(个33);

  9.赖海莲; 案号:(2022)粤03破451号(个37);

  10.曾怀光;案号:(2022)粤03破493号(个40);

  11.丘裕青;案号:(2022)粤03破516号(个47);

  12.何烈友;案号:(2022)粤03破518号(个49);

  13.陈小美;案号:(2022)粤03破519号(个50);

  14.马秀娟;案号:(2022)粤03破520号(个51);

  15.金晓敏;案号:(2022)粤03破589号(个57);

  16.李维汉;案号:(2022)粤03破594号(个59);

  17.廖泽芬;案号:(2023)粤03破80号(个12);

  18.傅国伟;案号:(2023)粤03破91号(个18);

  19.周   娟;案号:(2023)粤03破200号(个35);

  20.刘淑玲;案号:(2023)粤03破230号(个48);

  21.吴中平;案号:(2023)粤03破244号(个51);

  22.延   艳;案号:(2023)粤03破289号(个70)。

  三、监督事项

  债务人在本次监督周期内,履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的下列信息申报义务的情况:

  (一)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及变动报告;

  (二)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包括破产申请、财产以及债务状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

  (三)清算债务人每月报告收入、支出、财产状况的情况,其他债务人每月报告收入、支出、债务清偿信息的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的情况报告。

  四、监督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债务人在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尤其是住址)发生变动,未及时报告。

  (二)部分债务人存在信息申报不规范问题。比如,部分月份漏报收入、支出或者债务清偿信息;或者申报的收入、支出、债务清偿信息,未见上传一一对应的证明材料。

  (三)部分债务人离开居住地(离深、出境)未报告。

  五、温馨提示

  信息申报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破产程序义务。请各位债务人务必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信息申报:

  (一)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有关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我署登记申报个人基本信息、破产申请信息;

  (二)自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认可后,债务人应当及时向我署登记申报财产状况、债务状况、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个人破产重大事项;

  (三)在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债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申报上月的收入、支出、财产状况/债务清偿信息,并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

  (四)如果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向我署及管理人报告;

  (五)如果债务人需要离开居住地(含离深、出境),应当及时通过“i深圳APP-个人破产栏目”向我署及管理人报告。

  专此通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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