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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关于开展2024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信息申报专项监督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日期:2024-11-05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为了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全面掌握债务人在清算考察期、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履行破产程序义务、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等基本情况,市破产管理署将于近期开展本年度个人破产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信息申报专项监督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工作依据

  依据《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等规定,市破产管理署负责组织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依据《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债务人应当按月向市破产管理署申报信息,接受市破产管理署监督。

  二、监督周期及监督对象

  监督周期:自债务人进入执行期或者考察期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

  监督对象:本次专项监督案件共40宗,具体如下:

  1.债务人:闫  婷;案号:(2021)粤03破409号(个9)

  2.债务人:张  敏;案号:(2023)粤03破83号(个14)

  3.债务人:蔡树生;案号:(2022)粤03破303号(个17)

  4.债务人:杜文霞;案号:(2022)粤03破304号(个18)

  5.债务人:陈  贾;案号:(2023)粤03破2号(个2)

  6.债务人:余海峰;案号:(2023)粤03破11号(个3)

  7.债务人:袁  凯;案号:(2023)粤03破12号(个4)

  8.债务人:余国钊;案号:(2023)粤03破81号(个13)

  9.债务人:谢登峰;案号:(2023)粤03破85号(个15)

  10.债务人:熊远恒;案号:(2023)粤03破86号(个16)

  11.债务人:邹栩红;案号:(2023)粤03破128号(个26)

  12.债务人:周  伟;案号:(2023)粤03破216号(个37)

  13.债务人:潘柏湧;案号:(2023)粤03破220号(个39)

  14.债务人:肖志勇;案号:(2023)粤03破221号(个40)

  15.债务人:黄凤华;案号:(2023)粤03破228号(个46)

  16.债务人:李建文;案号:(2023)粤03破248号(个55)

  17.债务人:郑育奇;案号:(2023)粤03破251号(个57)

  18.债务人:陈仕高;案号:(2023)粤03破278号(个59)

  19.债务人:李  炳;案号:(2023)粤03破279号(个60)

  20.债务人:熊绍元;案号:(2023)粤03破282号(个63)

  21.债务人:方世阁;案号:(2023)粤03破284号(个65)

  22.债务人:张海霞;案号:(2023)粤03破287号(个68)

  23.债务人:任杨帆;案号:(2023)粤03破288号(个69)

  24.债务人:匡垒垒;案号:(2023)粤03破290号(个71)

  25.债务人:高波清;案号:(2023)粤03破307号(个88)

  26.债务人:杨庆华;案号:(2023)粤03破317号(个92)

  27.债务人:吴泽锴;案号:(2023)粤03破360号(个105)

  28.债务人:王汉文;案号:(2023)粤03破365号(个109)

  29.债务人:周芬旺;案号:(2023)粤03破404号(个114)

  30.债务人:侯怀伟;案号:(2023)粤03破429号(个118)

  31.债务人:张  良;案号:(2023)粤03破431号(个120)

  32.债务人:李  祥;案号:(2023)粤03破434号(个123)

  33.债务人:张瑞芬;案号:(2023)粤03破451号(个127)

  34.债务人:余  雄;案号:(2023)粤03破452号(个128)

  35.债务人:王少鹏;案号:(2023)粤03破467号(个135)

  36.债务人:郑  雅;案号:(2023)粤03破481号(个138)

  37.债务人:邹永琼;案号:(2024)粤03破1号(个1)

  38.债务人:岳怀瑞;案号:(2024)粤03破3号(个3)

  39.债务人:王  飞;案号:(2024)粤03破15号(个5)

  40.债务人:刘淑婷;案号:(2024)粤03破255号(个53)

  三、监督事项

  按照“分类监督、宽严相济、风险防范”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债务人在减免债务方面的不同安排,实行“清算债务人严格监督、重整债务人适度监督”的监督机制。

  (一)对于重整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收入、支出和债务清偿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对于清算债务人,主要就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1.个人破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个人破产重大事项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3.收入、支出和财产信息登记申报情况(《条例》第九十九条);

  4.离开居住地及有关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5.出入境及有关审批、报告情况(《条例》第二十一条);

  6.执行豁免财产清单情况(《条例》第三章第二节);

  7.遵守《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情况(《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制定的《限制消费行为决定书》);

  8.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申报情况(《条例》第八十六条)。

  四、监督工作安排

  (一)2024年11月10日前,向本公告载明的监督对象及对应的管理人发送《专项监督通知书》;

  (二)2024年11月15日前,通过线上核查等方式,了解债务人在监督周期内履行破产程序义务基本情况;

  (三)2024年11月30日前,结合债务人履行破产程序义务实际情况,采取面谈、书面询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普及个人破产知识,了解相关情况;

  (四)2024年12月31日前,就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线索(如有)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置意见;

  (五)2024年12月31日前,形成专项监督工作通告,通过市个人破产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告;形成专项监督工作报告,将有关专项监督情况及结果报送人民法院。

  专此公告。

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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