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前夕,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深圳市行政诉讼法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市区两级法院行政庭、市法制办法律事务处和行政复议处、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法制机构、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和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法制机构。座谈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傅新江副院长参加座谈会并作了总结讲话。
座谈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了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跨区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等司法改革措施,指出了新行政诉讼法对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和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与会人员围绕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当被告、行政合同被诉问题、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等有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座谈会的召开,既是对新行政诉讼法的集中学习培训,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复议应诉水平,又是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的动员会,对今后我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