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将处理重心聚焦于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处理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处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在全面安全纳管的基础上,对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依法拆除一批、依法没收一批、依法处理确认一批。
就重点内容而言,《处理办法》规定如下:一是全面实施安全纳管。为消除城中村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处理办法》规定由区政府组织对历史违建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建档,并组织推进安全隐患整改。经排查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历史违建,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重点监管。二是优化规划土地审查标准。《处理办法》规定除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土总规禁建区、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和压占原水管渠蓝线、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等情形之外,历史违建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认。三是区别设定罚款地价标准。对于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为鼓励处理,《处理办法》规定,对确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和市、区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的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免缴罚款和地价,不扣减相应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但仅能确认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对于产业类历史违建。一是针对原村集体以及原村民、非原村、其他企业主体不同区别设置罚款标准;二是允许补缴地价后一步到位办理红本,并对地价额度作了优化调整。四是优化处理流程。如,将建设时间核查前置,由原先依申请开展调整为政府主动作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又如,当事人在申请处理过程中可以同步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价,调整过去应当通过规划土地审查再进行鉴定和评价的做法;再如,将提交承诺书的时间节点调整为罚款缴纳通知书前。
(供稿:环资法规处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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