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强区放权”的改革精神,同时与上位法律规定保持衔接,市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职权调整涉及的本市法规、规章依据全面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并经市政府六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3月2日,形成了法规修改的议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4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议案,并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特区法规的修改决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施行。我办根据相关修改决定,制作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特区法规修改后的文本,供广大市民参阅。
此外,议案中的其他三项较大市法规需按规定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再发布相关的修改决定。
(供稿:环资法规处 覃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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