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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制办参加2017年广东省地方政府立法培训

来源: 日期:2017-04-28 字号:[] 人工智能朗读:

  广东省地方政府立法培训班于4月下旬在广州举行,我办立法处部分业务骨干赴参加了此次培训。

  省法制办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创新培训方式,采取了省人大、省法制办和高校专家授课、参加培训的各市学员主题发言和互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既达到了业务培训的目的,又增强了各参训单位之间和参训单位与省法制办之间的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培训班上,社会法规处副调研员杨林作了“深圳市法制办开门立法的主要做法”的主题交流发言,经济法规处高尚、文件审查处谭永刚、环资法规处柴丽杰同志结合我办的立法经验,就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点踊跃发言,积极交流。

  通过本次交流培训,一是加强了与本省兄弟城市的交流沟通,学习了兄弟城市在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例如,广州市在2012年出台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规定》,要求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宣传工作方案,将立法实施准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珠海市选取了香湾街道、横琴镇等8个镇街成立了法治政府基层联系点,通过委托签订合同并给予经费的形式,让基层联系点协助法制机构开展立法工作,有针对性、有效地收集基层的社情民意;二是加深了对《立法法》有关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的理解。例如,通过省人大、省法制办和中山大学等专家的解读,加深了对《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三大立法领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范围,《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六款规定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等内容的理解与把握等;三是学习和强化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审查和修改的要领。通过省人大、省法制办有关立法专家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学员们的交流,对如何把握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如何修改法规、规章送审稿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解决实际问题等立法难点有了更深的理解。

  (供稿:社会法规处 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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